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101年度6月會議

會議名稱: 101年度6月份會議

會議時間: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15:0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八樓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新聞報導是否具體指明消息來源之議題討論

                     貳、觀眾檢舉新聞廣告化

                    參、臨時動議

主席:高明慧(新聞部副總經理)

出席人員: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彭文正教授、李天怡(新聞部總監)、黃謙智(財經台副總監)、王若庭(編播中心主任)、簡振芳(SNG暨攝影中心主任)。

記錄:張曉韻

內容:

壹、    新聞報導是否具體指明消息來源之議題討論

黃謙智:日前因檢察長業務座談會議決議及公告後,即要求各家媒體提供新聞的資料來源,時報週刊及壹週刊皆因拒絕提供消息來源而有記者被起訴或判刑(誹謗罪),為避免這樣的情況,未來要如何更加謹慎處理?

教 授:報導內容為,與事實不符、散播予眾及惡意,以上三個條件皆成立才會形成誹謗罪,如為事實則可不予以提供消息來源只需舉證,但另一方面則 亦須顧及新聞的道德,不該被利用而淪為打手。總之,記者製作新聞時需秉持追真相及監督社會的核心價值,在採訪中可錄音以求自我保護。

教 授:如記者被提告時,公司是如何處理呢?

高明慧:依記者承製該新聞的過程及如何查證消息來源的可信度,排除個人的疏忽或者是公報私仇的疑慮後,公司會由法務代為處理。

    先前有一個被提告的案例,內容是記者拍攝到林益世探訪顏清標時未穿防護衣,被質疑耍特權,當時報導時是以疑問的方式呈現,且記者製作此則新聞的角度是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故由公司出面處理。

教 授:目前的趨向,司法單位對媒體還是有一定程度的質疑,所以在可行的狀況下,請記者及相關人員於開庭時一併出席,將新聞報導的理念及言論自由的追求表達出來,或許會有不同的效果。

黃謙智:現行的新聞,因先前的案例而為自我保障,請務必做好平衡報導的基本要求。

教 授:平衡報導的查證很重要,可擬定一套錄音系統,針對訪談內容予以錄音及建檔,必要時可以放在新聞中播出,以確保公司和記者的權益。

貳、    觀眾檢舉新聞廣告化

教 授:針對新聞廣告化的部份,可以藉由現行的社會脈動來帶出相關的話題,不要直接切入戲劇的內容及劇情,以減少刻意的露出。

參、    臨時動議

高明慧:此次颱風,有觀眾反應部份媒體使用資料畫面及記者於播報時太過於誇飾,對災民造成恐慌,但記者在現場是以真實的狀況呈現,這其中要如何拿捏?

教 授:因為風災是無法模擬,所以萬不得已使用時,須於播出時在畫面上註記“資料畫面”的字樣,以滅少不必要的誤會,至於記者播報的表現,是以個人的觀感判斷,無法評論,只能盡量取得其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