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0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名稱:110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110年03月03日(星期三) 上午11:0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新聞議題討論

貳、臨時動議

出席委員:世新大學       陳清河副校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廣電系 黃葳威教授

銘傳大學廣電系 杜聖聰教授

三立電視新聞部 朱緻恩總監

列席人員:田炎欣(總編審)、石文炳(編審)、簡宸培(新聞網-編審)、陳其銳(新聞部-攝影編審)、林建宇(iNEWS編審)、洪睿妤(行政組-主任)。

紀    錄:張曉韻

壹、 新聞議題討論

議題一

一、  事件說明

通傳內容決字第11048002450號函

三立新聞台109年11月22日16時30分至17時播出之「1600 iNEWS」、17時45分至20時播出之「台灣大頭條」節目,播出標題「獨!美國CIA局長訪台估傍晚6點降落松機」、「最新!美國CIA局長訪台專機降落松山機場」等報導,其內容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

二、  委員意見

召集人:

(一)  這個議題,我分成兩部份來探討,分別是公權力跟公信力。

這兩個是不同角度的思維。公權力就是政府機構,此新聞涉及的相關公權力機構已達到最高層,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國防部及外交部。公信力基本上就是媒體,媒體的責任,就是讓人民有知的權利。

(二)  CIA局長來台訪問這個新聞,在被投訴涉及事實查證方面,三立新聞的報導絕對站得住腳,可以分三個層次思考。

1. 首先,這是個很重要的新聞,而且是人民要知道的新聞,媒體站在人民「知的權利」的立場,報導這個新聞,並沒有不對,是否涉及保密,只不過因為公權力機構與媒體的角色不同,對於所產生的差異。

2. 第二,整個新聞,有明確「足以讓人相信」的新聞來源,但媒體基於新聞倫理,不可能告知新聞來源,而且這則新聞查證過程跟美國官員來台的新聞事實都有紀錄。

3. 第三,處理這則新聞時,記者現場做STAND,新聞不是憑空就捏造的,16和17的整點新聞持續追蹤,還有跑馬做滾動式快訊說明政府不公開說明來訪官員的真實身分,綜合上述,新聞並無違反查證原則。

(三)台灣的社會環境是個多元社會,對於民眾指稱沒有查證的   看法,基本上我們尊重民眾的言論自由。

黃委員

(一)  我同意召集人所提及的三個要點,整個新聞現場有官員行政專機抵達的畫面佐證,而且對民眾來說,有知的權利。

(二)  對於沒有查證而可能涉及假新聞的部分,所謂假新聞,分為三種,第一為「無中生有」,但是這個新聞的確有政府官員來訪的事實;第二為「張冠李戴」,但是到目前為止,不論是總統府或者行政院、外交部都沒有直接說明證實來訪官員的真實正確身分,無法證實是否有張冠李戴或誤植;第三為「惡意中傷」,但此則新聞並無惡意企圖,而且是正向新聞,對台灣的政治地位與民眾來講,台美關係是被信賴的。

杜委員:

(一)  新聞的核心定義為接近性、顯著性、即時性,從新聞定義來說,此新聞完全符合新聞特性。

(二)  查證的概念上,現場有拍攝到軍機,有可供信任的消息來,後來透過總統府、國防部、行政院及外交部回應,皆為不公開,雖然無法證實官員真實身分,但是查證程序基本上已經完備,善盡媒體查證責任。

(三)  記者並非法官,無法百分之百做到查證,只要符合善意完整的查證定義,不必動輒用「未經查證、假新聞」來箝制媒體的新聞自由。

三、  會議結論:

(一) 該新聞的製播係基於善意,且提供民眾「知的權利」,善盡媒體責任。

(二) 該新聞有足以令人相信的新聞消息來源,且具有官員來訪的新聞事實,而且新聞以滾動式查證並報導,記者並非法官,無法強制執行查證,再加上政府公權力也沒有正式證實來訪官員的真實身分下,符合事實查證原則,並非假新聞。

議題二

一、 事件說明

(一)  通傳內容決字第11048004950號函

三立新聞台於109年10月24日「正午新聞」、「台灣大頭條」分別於12時29分許播出標題「15歲少女被男網友載走 母憂”音訊全無”」;19時3分許播出標題「15歲少女被男網友載走3天 台南警平安尋獲」報導。

(二)  通傳內容決字第11048004960號函

三立新聞台於109年09月19日「正午新聞」於12時22分許播出標題「兒撞破頭急送醫 母控醫護刁難還拒診」報導。

以上新聞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表示其內容有欠妥適,請確實改進。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涉及兒少、性侵、性騷、家暴等相關新聞處理,除變音及馬賽克外,建議可用圖卡方式呈現,以避免辨識。

黃委員:相關地區環境需去除足以辨識因素之外,另建議往後個     案周邊之社群網站、私名,也可能會引起辨識也要避免。

召集人:系爭新聞並無不妥之情事,在於提醒社會要對網路交友要有所警惕,但就兩位委員之建議可再謹慎處理。

三、 會議結論

製作兒少相關新聞時,必須謹守兒少法之規範,對於任何可能揭露當事人身分之資訊都必須遮蔽,後續處理類似新聞時必須格外小心。

貳、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