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1年度第二次會議

會議名稱:111年度第二次會議

會議時間:111年01月24日(星期一) 16: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

會議議程:壹、報告事項

貳、討論事項

(一)    民眾立委高嘉瑜事件及新聞報導用詞議題共三則

(二)    民眾反映新台灣加油、前進新台灣、iNEWS鄭知道了節目議題二則

參、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胡元輝教授

出席委員: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婦女權益性平律師         楊芳婉

臺灣兒少權益暨

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視訊)

三立電視新聞部總監       朱緻恩

新聞部財經台總監         蘇欣偉

列席人員:   新聞部總編審             田炎欣

新聞部編審               石文炳

新聞部政論編審           王若庭

新聞部副理               陳其銳

新聞部副理               范文欽

前進新台灣製作人         胡文蕙

新台灣加油節目製作人     陳鈺雯

鄭知道了節目製作人       徐千惠

紀    錄:張曉韻

壹、 報告事項

前次會議紀錄依規定於111年1月22日公布於官網。

貳、討論事項

議題一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49870號、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10990號及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35890號函稱:民眾反映新聞報導意見事,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二、 委員意見

李委員:依據投訴民眾的看法,認為案子尚未判決而新聞中做了這樣的報導及判斷不妥,但高嘉瑜委員的新聞確實有一些事證是相對明確的,且其前男友的行為,對於整個社會家暴案件,負有教育意義,故用詞的部分是可以被接受的。

杜委員:處理新聞的判準,應是由新聞編輯負責,在約定俗成的概念當中,這樣用詞是可以理解的。

鄭委員:這篇報導是基於事實所做之呈現,用詞亦符合社會標準與期待,並無特別逾越,也無不當,再則,標題屬於新聞室的判斷,亦容許有一些編輯價值判斷空間。

楊委員:來函所指違害公序良俗及事實查證,其為不同的指控,然而有些話語為轉述高嘉瑜本人之發言,同為案件被害人,經同意後所製作之新聞報導,沒有違反事實查證。而有關公序良俗用詞的部分較為抽象,但當事人林秉樞也承認是案件加害人,也是沒有問題。最後提醒新聞部,文字用詞時要減少一些主觀的判斷,可以表達立場但要拿捏分寸,應該保持公正客觀及中立原則,表明加害他人這是一種不可取的行為。

主 席:

(一)  申訴者所指陳的相關新聞有其前後脈絡,口白與標題的處理也有它的背景,申訴內容簡化了背景與脈絡。

(二)  新聞報導雖力求報導事實,仍不免有其觀察視角及價值關懷,如何拿捏?屬公司經營政策,建議新聞團隊進一步討論。

(三)  以具體的新聞用語來說,使用「竟酸」或「反批」,「惹心疼」或「受關注」,「惡男」或「施暴男」等,乃公司在新聞用語政策上可思考之處。像美國紐約時報有其「Manual of Style and Usage」,華盛頓郵報有「Deskbook on Style」,美聯社有「Stylebook」,英國BBC也有「News Style Guide」。國外媒體係以訂定「風格手冊」(style book)或「風格指引」(style guide)方式來規範這類問題,可以參考。

(四)  至於申訴者提及的「證實」的用語,應係指當事人證實來自檢調的訊息或媒體方面的報導,若能改成「表明」、「揭露」等用語,更不具主觀色彩。

三、 會議結論:

(一)  相關用語並未牴觸事實查證或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

(二)  新聞報導用語涉及公司的用語政策,亦反映電視台的價值關懷,建議可蒐集各界意見,斟酌公司的政策。

議題二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46662號及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68431號函稱:民眾反映新台灣加油、前進新台灣及iNEWS鄭知道了節目內容事,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請新聞部系爭節目製作單位,就民眾反映相關節目之內容比例提出說明如下:

(一)     系爭節目基於公共利益製播談話性節目關注社會公眾議題
當時正值台中第二選區選舉前約100日之關鍵時期,候選人之一舉一動本就是選民關注焦點,且此次選舉被視為是2022年大選的前哨站,因此自有其重要意義,也成為全國民眾關注焦點,因此基於媒體之社會責任,針對此一議題進行關注。

(二)    系爭節目討論之議題,均包括多元議題,非單一議題
系爭節目除評論中二選區及候選人顏寬恒及林靜儀相關議題討論之外,特別強調多元原則,舉凡當時重要之重大議題,包括公投四大議題、新冠疫情、高家瑜家暴案、萬隆變電所跳電、專訪經濟部長王美花談公投、中國重罰遠東、台中治安惡少毆男大生、拜習會後情勢、北市敬老金爭議、美參眾議員來台、白宮宣布全面抵制北京冬奧、林昶佐罷免案、中制裁十二家台獨金主企業、朱立倫推”同舟計劃、蔡英文親主持”F-16V接裝、夏瀛洲稱中共有權巡我空域、美軍力報告書等。舉凡重要之國內國外議題,系爭節目皆有一定篇幅予以討論,並非來函所指未注意公平原則。(節目議題如附表一)

(三)     來函所指標題皆為網路截取之其中一個標題,並非節目全貌。

(四)  系爭談話節目,每一集兩小時節目,常函括數十個標題,內容之多元性並非一個標題能一以蓋之,系爭節目秉持監督社會知媒體責任,多元討論公共議題,隨著新聞的發展與重要性,由節目單位依照專業安排討論題綱,並無任何特別偏頗之情事。(各節目標題截圖輔佐說明,請參閱附圖一)

(五)  系爭談話節目發揮媒體責任監督社會不公不義事件,也經由各界不停的關心揭發違法情事,如顏寬恒沙鹿豪宅佔用公有地事件即因此而被揭發,身為監督社會的媒體,理當站在就事論事之正義之一方,言所當言為所當為,而整個過程中,也不忘公平原則,除持續邀約當事人說明之外,也公平播出當事人說法及回應標題,希冀在多方論證之下能找出真相事實,為民監督!(各節目標題截圖輔佐說明,請參閱附圖二)

二、 委員意見

楊委員:與第一個議題相同,評論性的過程是可以被接受的,而來函所稱報導比例過高,沒有明確指出其比例為如何?整個節目也有討論其它議題的部分,且節目單位所提出之報告,呈現單一議題也並非常態性,故沒有違反查證與公平原則,而標題的部分也已避免先入為主,評論性節目要維持空間讓閱聽眾自行判斷。

鄭委員:報導或評論不是比例問題,比例為對新聞價值的判斷,屬於新聞自由的範圍,但多元是台灣的價值,如果集中在單一個議題上,就要自行斟酌判斷是否合適,此外衛廣法第22條及27條,有三個主要的原則,在處理時要特別注意。

(一) 公平原則

平衡報導,學理上就是說爭議的兩造都有機會同時參與節目,當兩造皆有受邀而單一方無法出席時,必須要將邀約過程做成紀錄。

(二) 媒體品味與風格

相同的素材,出自不同風格的媒體,就會有不同的報導,但這並沒有對錯的問題。

(三) 事實查證

最重要的就是事實查證,除衛廣法規定之外,可能觸犯誹謗罪、妨害名譽罪或者是選罷法相關規定。

杜委員:事件的是非,基本上為在新聞專業職權當中加以判斷,就顏寬恒這個名字或字句是屬浮動的,投訴者用最寬距方式來概括為一個人的議題,但其中有爭議事件的討論並非針對個人。

而比例原則,一個話語或者文章的好或壞,其判斷一定有正面、負面及中立,在判斷上要導入這個概念,並不是指稱同一個人就是比例過高。

李委員:節目單位在報告中把整個比例整理出來,就同其它委員所說,次數多就不等於討論的比例就一定成正比,這部分很清楚的處理相關議題,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問題。

主 席:

(一)  申訴內容主要在於媒體報導特定政治人物過多,不過,該節目是政論性質的談話型節目,並不是新聞報導。曾經有某台報導特定政治人物的比例過高,不過,那個案例是在新聞報導中的情形,本案屬於政論節目,並非「新聞報導」,報導比例和政論比例,不能相提並論。

(二)  依據其他民主國家有關公平原則的規範,乃是著重在處理重大政治與產業爭議,以及與當前公共政策有關的重大事項時,有沒有包含相關的重要觀點,並給予符合比率的呈現,並不是指涉新聞報導或評論不能關注特定議題。就此而言,政論節目並非不可以花多一點時間討論某個人,重點在於討論時能否呈現相關的重要觀點。

(三)  傳遞事實、揭露真相是新聞製播的基本宗旨,與新聞製播相關的法令並不在於阻卻此一基本目標的實現,而是警惕在追求事實與真相的過程中,必須注意到其他的法益。

三、 會議結論

(一)  本案涉及的節目屬於政論性質的談話性節目,並非新聞報導,所側重的公平原則在於討論公共議題時能否包容重要觀點,並進行理性的探討。即使相關節目在一段時間內針對特定人物的討論比較多,但據統計資料顯示,比例並未過於懸殊,亦不屬公平原則關注之事項。

(二)  政論節目應特別關注事實查證課題,並注意節目製作的品味。

(三)  從提升新聞節目製作品質的角度而言,有關標題製作所常用的問號或倒裝句等手法,建議新聞團隊從公共利益與營運需求角度做更深入的評估。

參、臨時動議

一、 事件說明

有關民眾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業務陳網」申訴,其案件編號為20220120T00004。

二、 結 論

這則新聞事實上在報導社會現象,並未針對某一個行業加以評論,所以新聞報導的當事人或新聞對象,是否是「社會人士」或是「學生」,並不是此則新聞的處理重點,並無任何違規或者有失新聞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