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07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名稱:107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107年04月18日(星期三)下午17:0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八樓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台灣大頭條」節目中播出「護鯊哥」新聞一事
     貳、製作節目時道具該如何呈現
     參、臨時動議
出席委員:世新大學陳清河副校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鄭自隆教授
銘傳大學廣電系杜聖聰主任
梁天俠新聞部副總經理
列席人員:蔡莞瑩(新聞部總監)、陳其銳(SNG暨攝影中心副理)、陳嘉仁(採訪中心副主任)、黃智乾(媒體中心副主任)、林建宇(新聞部-iNEWS主任)、洪睿妤(新聞部行政主任)。
記錄:張曉韻
壹、「台灣大頭條」節目中播出「護鯊哥」新聞一事
陳副主任:這位護鯊哥已是二次PO文,算是恐嚇累犯,警方也已介入對此事件有所觀察,NCC來函針對此事件為以下二點,第一違反防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第二為引用該臉書上的影片。
    為什麼要製作此則新聞,因對社會已經購成恐嚇行為,媒體有告知的義務,所以必需揭露出來,且並未引用全部影片,截取其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威脅的部份作為佐證。
    對新聞媒體來說所謂「知的權利」是讓觀眾知道有此件事情並且知道如何防範,對於事實的報導揭露外讓觀眾知道警方也已在觀注及偵辦,讓社會不要再有過度恐慌的氣氛。
    針對影片的內容我們有做截取,非整段採用之外還有文字敍述及引用,新聞採訪上也有做部份的求證。
杜老師:過去新聞工作者,遇到這樣的案件,怎麼可能不做,對三立新聞在處理的部份,我個人表示贊同,不過有一個比較模糊的空間,就是影片中「毒死你」的部份是有點過度呈現容易誤解,例如用字表現,聲音不要露出或許就會好一些。
蔡總監:還是新聞後面再加入一些法條的部份呢?例如這樣可能涉及那些部份或違反了什麼?
杜老師:其實此新聞已製作的不錯,因一則新聞的長度,無法塞入那麼多的東西。
鄭老師:我覺得沒有問題,媒體的功能之一守望環境,外在的事件要讓我們的觀眾知道。
    第一點這件事情所陳述為防害公共安全,媒體當然有揭露的義務,整體上我們的揭露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第二點NCC指責我們防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這部份是錯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是事件本身而不是媒體,媒體只是轉述內容,不報導的話反而沒有盡到媒體的職責,基本上這件事情的處理NCC的部份是有點過度。
    第三點是要考慮其中的護鯊哥所說的影音內容,如果做任何處理的話,就沒有它的新聞價值在了,所以有點兩難。
杜老師:這次有被懲罰嗎?
蔡總監:被罰鍰二十萬
杜老師:要再次申訴,這是媒體的守望環境的責任,有違害的事件怎麼會不能播呢?違害的部份是護鯊哥,不是我們,我們只是揭露違害社會的訊息,而揭露出來至少警方就會注意了。
陳副主任:如果我們不去做正面的查證或報導,讓其在網路上發酵,反而不好,變成單方面的論述,觀眾也不會知道警方到底有沒有在查證此案,而且不是第一次就報導,第二次PO文我們才做,也就是沒有即刻的幫忙宣傳的意味。
鄭老師:這訊息的揭露是讓消費者及店家都有其意義所在。
陳老師:我完全贊同鄭老師的看法,第一這不是防害公序良俗反而是維護公共利益,這則新聞是要告訴誰呢?一般的消費者及店家,不外乎就是說要大家小心有這樣的一個狂人。
    第二我們有本呼善意,因為從畫面的馬賽克及抽色都已處理了,確定有在遵守新聞的自律,我看不出這跟來函指稱防害公序良俗有什麼關聯,唯一就是影片中護鯊哥的聲音及內容不舒服,而造成不舒服是護鯊哥的關係,不是新聞本身,我們揭露是他恐嚇威脅的意圖,這新聞的目的是警惕店家之外,及讓警政單位知道要盡快處理。
    另該注意的是畫面中應該要做警語提醒。
    而裁罰二十萬是有點不適合一定要申訴,因引用的條款是不對的,不是我們主動犯意,是內容違反了,完全是背離我們處理新聞的原則及目的,這部份要堅持及嚴正的表示抗議。
    當然我們也會自行檢討,法律層面及警語的部份以後我們製作新聞會更加注意。
貳、製作節目時道具該如何呈現
陳副主任:第二則要檢討的是在iNEWS頻道中播出的「鄭。知道了」節目中,執疑的部份是柯市長於競選期間其經費的流向,而競選總幹事於事後曾經看到過很簡單的單據,像一般便當店家的收據就可以申報金額高達五佰萬的帳,當時討論政治話題及熱點,於節目討論相關的議題時也會有所謂的道具,就像談話性節目中的手板,當日鄭大哥手拿著的收據上電話及店家皆已塗蓋,沒有抬頭及日期故根本不是完整的收據,只是示意的道具。
陳副主任:這張收據的部分,節目有用紅筆把地址的部分劃掉了,網友截圖找發票的來源,投訴NCC指稱我們用不實的收據去抹黑,鄭大哥有提到文宣是我寫的,五百萬也是我寫的,沒說這張就是柯文哲當時的收據,他沒有說這句話。收據上面的日期也是空的,所以這個不可能是已經核銷過的收據。當時鄭大哥知道很多人在投訴收據的事情,他隔天在節目上,馬上做澄清。說:「可能是觀眾誤會了,這是我剛時示意的道具。」
杜老師:我覺得這是做節目的道具,而且主持人論述非常清楚,指明的原意是說,可能在選舉的時候處理帳目,會有比較不嚴格的地方。如果從脈絡上足以辨清,這件事情是用這個道具來說明,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應該要好好跟民眾說。不過第一,如果有可以改進的地方,小字、小地方還是要做一下處理。第二,我們不是做現場播出,我們應該要把關,先審後播,提供給三立做參考,要自我審理的機制。
鄭老師:這個事件來看,不能用道具一句話函蓋,所謂的道具是指,形式上似真,但是觀眾知道它是假的,才夠稱為道具。但是主持人在節目上講,我好不容易拿到了一張收據,這句話講話去就不能解釋它是道具。雖然後面有提到文宣是我寫的、錢是我寫的,這似乎是有點暗示道具的意思,但這必須是從頭看到尾的觀眾才知道他是道具,所以這呈現的部分會有引人錯誤的嫌疑,編審的時候要有所留意。
蔡總監:應該要上字幕,跟大家說明這是道具,非真實收據。
鄭老師:所以主持人不應該講是好不容易拿到,這會讓觀眾誤解。
陳副主任:每個人的主持風格不一樣,我們主持人是屬於比較玩笑性的,是為了炒熱氣氛。可能是製作節目起承轉合的技巧,所以我覺得,我們後製可以在上字幕跟大家說此收據為道具,就可以摒除觀眾的疑慮。
陳副校長:如果我們把他當道具,就不能說真的是好不容易拿到的道具,還好主持人有說刻意寫了五佰萬。基本上政論節目,政治人物要接受媒體的監督,所以我建議,首先對這個來函,我們表示尊重,但是後續我們會做道具的後製;第二,政論節目我們本來就是關注政府,因此我們在談論過程中我們用語言,已經很清楚是說這個是我寫的金額。舉告人把它放大,而我們從電視上根本不可能看得清楚。
陳副主任:假設我們是真的拿到當時的那張收據,我們怎麼不可能把它放大,這個就是柯團隊當時的收據。
陳副校長:而我們這個只是政論節目所想要表達的道具。
參、臨時動議:名人新聞是否要打馬賽克或者要做什麼樣的處理呢?
梁副總:其實這一兩天我們在編採會上面有討論,就是朱學璋跟太太之間的糾紛,互控家暴。講到家暴就討論馬賽克的問題,但朱學璋是算是名人,馬賽克臉也不對,那名字要不要用成朱X璋?每次遇到名人家暴的事件,大家都會討論要不要馬賽克,而他太太也是大家所熟知的人物。
鄭老師:太太要馬賽克,小孩子不要出現,因為名人根據我們新聞價值有人的顯著性,名人就可以不用馬。
杜老師:我的意見是,只要碰到是兒少法,小孩的部分都要馬,在文字的部分,也要難以被揭露被辨別。至於這些大人我覺得就是盡量。
陳副校長:名人是公眾人物,一般大眾都知道他,建議名人周圍的重要關係人例如太太、小孩都馬賽克處理一下比較好,當然保護當事人也保護我們電視台。
梁副總:那假設是性侵的新聞,法律部份比家暴更嚴格,那如果遇到名人性侵,那我們該如何處理?
陳副校長:性侵行為的過程描述我們必須盡量淡化,做為新聞事件要保護當事人。
鄭老師:名人應該要報導的,但是要小心新聞的最後一定要加上一句話,在沒有法律定讞之前,應該做為無罪推定。
陳副主任:現在有很多爆料,媽媽帶著小孩去公園玩耍會做出不良示範,當是人會馬賽克,而我們到了公園現場拍攝,那我們需要馬賽克其他人嗎?因為他們不是事件得當是人,但是我們又很需要場景的畫面。我們是敘說事情的必要到現場拍場景,人的部份足以辨識的部份還是需要馬,不是針對人,所以場景不用特別馬賽克。
結 論:
護鯊哥
出席委員提醒,NCC裁罰20萬一事,應再提申訴,因為NCC引用條款不夠精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是護鯊哥事件本身,而非揭露事件的媒體,傳播媒體有守護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
護鯊哥該則新聞製作上,雖然已經注意到畫面變色、馬賽克的把關,但,電視新聞畢竟是「影音」的傳播,所以,護鯊哥恐嚇性的說詞和語調,可以處理的再細膩一點,可以用文字模式替代表達,不要剪輯使用,新聞最後可補上法律層面的警語,達到提醒的目的。

「鄭。知道了」
新聞性節目進行中,觀眾隨時會轉進來收看,所以,一開頭主持人雖然有強調「手中收據上的數字,是我自己填寫的」,但收視觀眾進進出出,不一定會聽到開頭的說明,所以,可以在節目的畫面上,加註說明文字,比方說:該【收據】為道具。
節目主持人把收據拿在手中,做為示意道具,雖然已經塗銷店家名字和電話,但還是有可能引起誤解,為避免這樣的爭議,建議可以再重製,例如:放大原本的收據,黏貼在手板上做為道具,增加識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