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06年度第四次會議

會議名稱:106年度第四次會議
會議時間:106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7: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八樓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兒少法新聞報導事件討論(二則案例)
     貳、直播主的畫面是否妨害風化
出席委員:世新大學陳清河副校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鄭自隆教授
政治大學廣電系黃葳威教授
王若庭(新聞部編播中心副理)
列席人員:王若庭(編播中心副理)、陳其銳(SNG暨攝影中心副理)、陶起龍(SNG暨攝影中心主任)、賀乙舜(採訪中心主任)、單厚之(行動媒體部主任)、林建宇(新聞部-iNEWS主任)、龍宗緯 (新聞網副主任)。
記錄:張曉韻
壹、 兒少法新聞報導事件討論
案例一:受虐兒之加害人個資是否可露出
王副理:今天有兩個案例,一個是跟兒童教育有關的,家暴夫妻爭監護權的影片,衛星公會有來函提醒,覺得我們記者過音有提到一點毒品前科小開57年次男子,搶五歲男童驗傷單,爸爸涉嫌家暴等。
王副理:衛星公會的學者,覺得我們個資是不是部分暴露了,其實人物畫面及驗傷單都有馬賽克。我們都有把關過,但新聞很難都不提,其中還是要有A跟B,一點點辨識不出的資料,來供觀眾理解。
陳教授:從這第六十九條看,不能報導或記載姓名,足以辨識。我剛剛看新聞我們辨識不出來,我們驗傷單馬賽克了、小孩也馬了,聲音也變音了,說哪一個地方可以辨識?只有他的親朋好友。一般觀眾是無法識別的,我剛剛想用心看也是看不出來的。
鄭教授:陳老師的想法是對的,第六十九條兒少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不特定可以透過這樣的畫面可以辨識出,但是從我們的新聞中無法產生這樣的效益。一般觀眾看完,根本不知道小朋友是誰。當然小朋友的家人即使塗黑也會知道。
王副理:之前會議中有討論,周圍的人能夠辨識也算?
鄭教授:這樣應該無法,周圍的人一定會知道所發生的事件。
陳教授:沒辦法的!這樣新聞執行應該是會有問題。
黃教授:上次的會議我沒有出席,我可以理解當下應該是覺得這二個職業搭在一起,一起出現的比例是很少的,我覺得是因為年次、職業太特別了,所以會被他周圍認識他的人認出來。那個男生的職業我們必須要說出來,女生的部分,我覺得提到幾年次,職業是老師這樣子就可以了,也許可以更模糊一點。
王副理:這種監護權之爭的要提醒說,媒體不要成為被利用他們在搶監護權,只是這個案件也有通報到家暴。
鄭教授:你們也沒有說媽媽對或是爸爸對,應該是沒什麼爭議。
案例二:兒童於網路上拍賣商品是否需要馬賽克
陳教授:這個有善意的告知。
王副理:第一時間,他們有討論說可能是自己喜歡,或者就是一種促銷的行為,可是小朋友不能有商業行為,所以馬賽克這樣應該是可以的。
鄭教授:如果事前的話,我是建議這則新聞根本不要做,因為未成年從事一種商業活動的營利行為,是不該被鼓勵的。但最後有帶到提醒的部份,也是有關注到公眾利益。
王副理:所以是該馬賽克的。
貳、 直播主的畫面是否妨害風化
王副理:最後一個,也是有反映到NCC的。我們有做一個直播的新聞,佩佩兒是個男生;但是扮成女生的裝扮,被觀眾投訴妨害風化。
鄭教授:我覺得不要做這則新聞比較好,基本上這牽扯到媒體的品味問題,而且對觀眾來說沒有特別的意義。從新聞價值與公共利益來說,這根本不能成為新聞,
陳教授:因為他確實是個男性,只是畫面難免會有一些爭議。NCC來函沒有到懲處層次,我覺得還好,只是告知我們意見而已。我也覺得這則是沒有公共利益的新聞,可以不用做。
結論:
1. 對兒少新聞仍就採取高標準,當事人資料能少提儘量少提,已對兒少進到最高保護。
2. 兒少新聞涉及營利部分,不予鼓勵,若有處理成新聞的必要,也必須導正回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