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06年度第三次會議

新聞自律委員會調查報告

主旨:
針對三立新聞部10月11日製播【追OLA酒吧1800】此則新聞,裡面使用記者拉背訪問,還原不能露面之葛先生訪談內容一案。
新聞自律委員會結論:(會議記錄-附件一)
1. 此則新聞所報導對象吳乃仁先生,係民進黨重要派系人物,具政治影響力,符合「人」的顯著性新聞價值,亦攸關公共利益,應予報導。
2. 系爭事項是此新聞以模擬畫面取代受訪人影像與聲音,雖然內容完整呈現受訪人所欲表達之意思,但違反新聞求「真」之專業倫理,實屬不當。不過亦非部分評論所謂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該款規定係指「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本則新聞所提「葛先生」確有其人,模擬口白亦如其意思,處理並未違反事實查證,且整體新聞意涵亦符合公共利益之需求。職是之故,系爭報導並不構成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四款「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要件。
3. 三立新聞部已進行內部懲處,此為電視台管理與人評作為,本委 員會表示尊重。
4. 新聞把關實屬重要,鑒於新聞處理流程中細節龐雜,因此建請三立新聞仿效美國公共電視網PBS新聞公評人制度,設置新聞公評人(ombudsman),獨立行使職權,並創國內媒體之先例。
5. 另,針對突發新聞處理爭議事件召開緊急新聞自律委員會,由自律委會委員至少三人與會,給予新聞部製播新聞之緊急處理準則提供意見與諮詢。
6. 新聞部應召開新聞從業人員再教育大會,確立新聞製播倫理準則,尤其針對拉背電訪變音等訪問操作的新聞倫理原則。
自律委員會附帶建議:
針對蘋果日報錯誤爆料雖在報載之前,已完成調查及懲處,建議三立新聞仍發出正式聲明駁斥不實內容,以正視聽。
(蘋果報導-附件二)
1. 新聞部洪姓副主任未與女主播對話,僅以LINE簡訊向其解釋此則新聞的消息來源確為真實,絕無報載所謂「痛罵主播」。
2. 新聞部總監僅以兩通電話聯繫女主播,第一通表明FB絕對是言論自由,三立不會干涉,但同時也希望她以內部管道優先反應。第二通於懲處及教育訓練底定後,以電話告知公司處理態度,並感謝她關心此新聞事件,絕無如蘋果日報所載「叫進辦公室 要求刪文」。
3. 三立新聞部採訪主任於10/12及10/13兩次採訪會議,兩度在職教育,要求所有主管謹守採訪規範,新聞總監並於10/18、10/19、10/20三日晨間採訪會議,再度以此案例,要求各主管務必嚴守採訪倫理規範。絕無如蘋果日報所載「基層記者下達封口令」。

以下為三立新聞部正式聲明
1. 經查,該名受訪記者於新聞中所言皆為事實,並無虛假。就本件新聞製播違反新聞專業與倫理部分,因相關主管未盡督導之責,本公司業依工作規則懲戒在案。
2. 該名主播未受任何長官之責難或有要求刪除社群網站之貼文,三立新聞亦未針對此一事件有所謂「下達封口令」。另,長官已於採訪會議中教育記者及主管,並重申新聞倫理之製播規範。
3. 就報導中違反新聞製播專業與倫理之處,深表遺憾。發生此事件,傷害本台長期經營之媒體專業形象,造成視聽眾困擾,三立新聞鄭重向社會大眾致歉。

附件一
會議名稱:106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16: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八樓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OLA酒吧1800新聞報導事件討論
出席委員:世新大學陳清河副校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鄭自隆教授
玄奘大學大傳系諸葛俊主任
藍宜楨(新聞部副總)
列席人員:蔡莞瑩(新聞部總監)、王若庭(編播中心副理)、陳其銳(SNG暨攝影中心副理)、陶起龍(SNG暨攝影中心主任)、賀乙舜(採訪中心主任)、單厚之(行動媒體部主任)、范逸華 (國際中心召集人)、 江柏逵(法務室專員)。
記錄:張曉韻
壹、 OLA酒吧1800新聞報導事件討論
陳教授:按照程序我們先看新聞畫面的部份,做個簡單的報告說明,由二位委員發言,最後再決議。
王副理:這套新聞為二則,先播出主新聞是此次事件的原由,在播出追OLA酒吧新聞,由於NCC關切此則新聞是否違反衛星廣電視法第27條的部份「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眾利益」,請老師確認新聞是否有違反衛星廣電視法。
賀主任:當天是由我負責供稿,起因為有周刊報導有關吳乃仁多次進出OLA酒吧,與他同行的有立法委員、經管會的前官員等等,都是一些民意代表及政商名流,所以這樣的內容又有畫面是可受公評的議題,主新聞的部份我們引用了他們所拍攝到的影片,也有當事人的回應,都放到新聞內,如實的呈現第二條的追蹤報導部份,設定的方向是這是一個什麼樣的酒吧,為什麼政商名流那麼喜歡到此消費或者有特別的服務,進一步的揭密。
    當中有爭議的地方是,剛畫面中有一段拉背的訪問,針對這個訪問,要分成二個部份,畫面及聲音的呈現,畫面上可以看到的是爆料人是葛先生,這有三點說明:1、真的有此位葛先生,所呈現的內容就是他說陳述的2、拉背的部份是當天製作此則新聞的男記者做模擬的處理3、此位男記者也去過該酒吧,跟葛先生所陳述的內容是有所了解。
    當天所有內容是由社會組主管直接跟葛先生做連繫,因為葛先生本人無法揭露身分出面受訪,又當天餐會該名主管也在現場,所以由她做一個最接近現場狀況的轉述,以上是製作此則新聞的說明。
蔡總監:以上事件我們在做內部事後調查時有跟葛先生求證,也有簡訊的證實,內容的確是事實呈現。
    處理事件的過程如下:
10/11 1800 新聞播出
    10/12 0950 採訪主任發現問題
    10/12 1000 新聞下架、調查事件原委
    10/12 總監、採訪主任、採訪副主任自請處分
    10/12-10/13 採訪主任於採訪會議進行兩次教育訓練
    10/13 副總裁定總監、採訪主任、採訪副主任懲處
    10/16 蘋果報導
王副理:而於10/17當天三立新聞部副總也有召開一級主管會議,針對日後新聞的操作,有任何不盡周全的地方,再作一次的提示,提醒同仁可隨時提出反應,任何一個環節,發現新聞的製作有不符合的部份,違背新聞倫理的部份,都歡迎同仁提出溝通。
陳教授:接下來由諸葛教授先發言
諸葛教授:當採訪主管的一個抉擇,真的有一些難處,而這次的問題是出在模擬畫面沒有處理好,在處理拉背的畫面要要特別小心,比較無法取信,是否改用電訪的方式,可提升可信度,未打「模擬畫面」確實是製作新聞的瑕疵,而有一個部份沒有放到裡面,記者在做新聞的心態及主管的處理判斷,此新聞本身就是在強調監督,記者可能在某種壓力下而又求好心切所產生短暫的失能,而主管在時間的壓力之下判斷可能也有一點失準確,不管如何,應該要再強化新聞監督系統。
     還有可以加上一個機制,例如事件發生了,我們沒有辦法立刻做檢討,可以加上一個外審委員的制度,除了原本的自律委員另外成立一個外審委員,遇到問題時可以即時給予意見,這樣可以更強化處理事件的控管,也可以新增一位編審。
陳教授:謝謝諸葛教授,接下來請鄭教授發言
鄭教授:吳乃仁,是前民進黨的秘書長,具備人的顯著性,又是該黨重要派系的主要人物,對政策具影響力,因此報導符合公眾利益。此新聞因以模擬畫面取代受訪者講話,確違反新聞倫理,但與事實查證無關,因此並無違反衛星廣電視法第27條的疑慮。
    而有緊急事件時應可即時將資料整理過後MAIL予新聞自律委員,由委員會來發揮即時性的功能,而剛副總所提及的編審,建議此人可為新聞公評人(ombudsman)角色,獨立評論自家新聞。
陳教授:以上的說明我整理了二點,一為危機處理,二為風險管理,而危機處理的部份,此為事實新聞,也有查證,不然不可能可以完整的製作出此則新聞,並無違反衛星廣電視法第27條之事實查證,事實上這是有公眾利益的。
    危機處理的部份我們已有做內部的懲處、討論及教育訓練皆已完成。
    風險管理,之後新增一位專任的編審(公評人),及往後遇到突發事件,會即時召開自律會議,再來我們會加強新聞採訪、編輯的教育。
藍副總:關於此則新聞我們接受批評及多做檢討,未來不會再有這樣的事件發生,讓大眾對我們重拾信心,也希望教授持續監督我們,未來如有遇到疑慮即會召開臨時會議請教授們指正。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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