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 08  月 29  日修正公布

 

第一條   基於媒體自律原則,本公司籌組「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作為本公司三立新聞台暨三立財經商業台頻道製播諮詢之組織。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一、  針對本公司新聞相關自律規範之內容、辦法(含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等)如有進行修訂之必要時,應由各委員主動提出,經本委員會討論後修訂之。

二、  對於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暨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自律規範之事件進行調查建議及後續執行情形之審議。

三、  審議本公司新聞部所規劃之年度教育訓練計劃,並得提出建議。

四、  對於新聞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新聞倫理及自律部分提出改善建議,並得建議具體改正措施(含懲處建議權),若主管或員工對本委員會之懲處建議不服時,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由本委員會再行審議。

五、  監督處理觀眾申訴意見及觀眾權利遭受侵犯時之保護與救濟狀況。

六、  各委員對於會議所定議案以外之議題認有需要討論者,得於會議中以臨時動議方式提交本委員會討論,不受排定議題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聘請社會公益人士及學者專家數人組成本會顧問團,提供本會專業意見。開會時依照會議議題及顧問專業領域由顧問擔任外部委員出席會議。

本委員會內部委員二名,由本公司新聞部最高主管及新聞中心主管共二人擔任;外部委員三人,由本委員會顧問擔任,並由外部委員擔任召集人。本公司新聞部主管得出席或派代表列席,涉及討論事項之相關人員應列席參與。

 

第四條   本委員會原則每月召開一次,得視個別狀況異動或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須有外部委員三人出席始得開會,如有接續性之議題時,應以原參與討論之外部委員延續出席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本公司客服中心依本公司觀眾申訴處理辦法負責閱聽人意見與申訴資料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將作為本公司教育訓練之參考,除公告周知新聞部同仁外,並在本公司全球資訊網公佈以供民眾查詢。

 

第七條   本委員會組織辦法在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其修改時亦同。